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 廖國清 即大罡鋼鐵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晊境奇昌汽車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慧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