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 張志平 被告 張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381元(計算方式:土地822.19平方公尺970元/平方公尺/共有人4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