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 逸軒 溫泉天廈AB棟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吳金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書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