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8月及有期徒刑3月,經定刑有期徒刑2年後,目前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8月10日以法矯字第0999030762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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