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無訛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賴淑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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