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24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 曾瀚瑋 」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被告「甲○○」部分,均誤載為「曾瀚瑋」,是依上開意旨所載,均應裁定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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