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90號原告 林素鳳 被告 陳建州
洪宜珊
君揚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誌螢 被告 朱堅仁
一、原告與被告君揚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陳建州、洪宜珊、朱堅仁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君揚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該公司已解散,請向該管法院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