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永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此部分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蕭承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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