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 謝震 被告 林作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1842建號建物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2,2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065元㎡×公告土地現值4,600元/㎡×原告權利範圍3/4+建物課稅現值(303,700元+332,3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7,44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