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弘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德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被告達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唐耀輝
唐耀峰
唐政凱
唐國勝
唐國豪
羅淑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9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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