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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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30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譽翰 (原名:
李培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002元,應繳裁
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