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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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告曜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八五一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五九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八五一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五九號背信案件尚未經檢察官偵結起訴,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開說明,即有未合,是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陳鴻清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永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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