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佳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1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佳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復綜合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以書面陳述之意見,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內查詢簡答表),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鄭人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殺傷力之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年6月,併│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8日│105年11月21日起至10│106年12月14日││││6年1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577號│第72號、107年度毒偵│第7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18號│字第318號│├───┬────┼──────────┼──────────┼──────────┤││法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0│107年度訴字第296號│107年度訴字第296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31日│107年11月27日│107年11月27日│├───┼────┼──────────┼──────────┼──────────┤││法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0│107年度訴字第296號│107年度訴字第296號││││號││││├────┼──────────┼──────────┼──────────┤││判決│107年3月6日│108年1月25日│108年1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10年度執更│橋頭地檢108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841號│第1309號│字第841號││├──────────┤├──────────┤││編號1、3至9曾定應││編號1、3至9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10月││10月│└────────┴──────────┴──────────┴──────────┘┌────────┬──────────┬──────────┬──────────┐│編號│4│5│6│├────────┼──────────┼──────────┼──────────┤│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5年6月│││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14日│106年9月4日│106年8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2號、107年度毒偵│第21046、22427號、│第21046、22427號、│││字第318號│107年度偵字第633、│107年度偵字第633、││││5749、5750號│5749、5750號│├───┬────┼──────────┼──────────┼──────────┤││法院│橋頭地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9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77│108年度上訴字第377│││││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7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法院│橋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9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531│109年度台上字第2531│││││號│號││├────┼──────────┼──────────┼──────────┤││判決│108年1月25日│109年7月15日│109年7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841號││├────────────────────────────────┤││編號1、3至9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10月│└────────┴────────────────────────────────┘┌────────┬──────────┬──────────┬──────────┐│編號│7│8│9│├────────┼──────────┼──────────┼──────────┤│罪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20日│106年8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046、22427號、│第9811號│第9811號│││107年度偵字第633、│││││5749、5750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77│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4│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1號│1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5日│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531│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4│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1號│1號││├────┼──────────┼──────────┼──────────┤││判決│109年7月15日│108年10月29日│108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841號││├────────────────────────────────┤││編號1、3至9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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