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博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6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博銓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9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博銓明知愷他命、Mephedrone、N-Ethylpentylone、0-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硝甲西泮 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而仍基於持有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之犯意,為供己施用,於民國110年
1月17日凌晨,在高雄市○○區○○路邊,向暱稱「 李春風 」之人,購入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N-Ethylpentylo
ne、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硝甲西泮成分之咖啡包53包(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及數量不詳之愷他命(如附表編號9所示)而持有之。
二、又黃博銓明知其所持有前揭之毒品咖啡包摻有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各如附表所示),不得非法販售。而「李春風」另於110年1月19日3時8分許,以通訊軟體Telegram在公開群組「幫我送男朋友過來5000」內發送訊息「有需要找我」,訊息內容並有糖果、飲料及香菸圖樣以暗示毒品種類,嗣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上開消息,遂啟動網路偵蒐,於110年1月19日13時43分許,以暱稱「王大錘」之帳號詢問「李春風」,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4,500元之價金購買毒品咖啡包10包,並約定在高雄市○○區○○○路與光復一街口之超商交易;因「李春風」知悉黃博銓甫於
110年1月17日購買前揭毒品咖啡包53包,遂請求黃博銓代送毒品,黃博銓本無欲販賣毒品,然因「李春風」之請求,遂與「李春風」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N-Ethylpentylone、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之犯意聯絡與營利意圖,由黃博銓於110年1月19日16時20分許,駕車並攜帶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前往上開地點,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0包(成分分別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交予喬裝購毒者之員警並欲收取價金時,為員警表明身份並加以逮捕而未遂,嗣員警就黃博銓所駕駛之車輛執行附帶搜索,除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0包外,當場再扣得如附表編號4至13所示之物。
三、黃博銓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9年3月20日釋放,猶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1月19日上午某時,在其高雄市○○區○○街○號住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以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嗣於黃博銓因前開毒品交易為警查獲,並經其同意,於110年1月19日18時40分許採尿送檢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為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傳聞證據,業據檢察官、被告黃博銓及其辯護人等同意有證據能力(訴字卷第50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自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2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9年3月20日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是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黃博詮 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有員警職務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與「李春風」之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查獲現場及毒品照片83張、勘察採證同意書、尿液代碼與姓名對照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3份、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在卷可佐(警卷第63頁、第65-73頁、第
87-91頁、第93-149頁、第153頁、第161頁;偵字卷第
97-107頁、第123-137頁;毒偵卷第35頁;訴字卷第57-129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復衡以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之行為,此為一般民眾普通認知之事實,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查緝重罰之高度風險,而單純代無深切交情之人購買毒品之理;而販賣毒品本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每次買賣之價量更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論之,是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且價、量具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尚無從僅因未能查悉比較實際販入、售出毒品之量,即遽認無營利之可能而阻卻販賣毒品犯行之追訴。查本件被告既於上開時、地交付毒品及價金,雖因員警查緝而未遂,而被告與喬裝購毒者之員警並無特殊交情或其他密切關係,若未能從中獲取利潤,當無承擔高度風險並耗費時、力代替「李春風」進行毒品交易,而以原價轉讓毒品予交易相對人之可能,足認被告上開所為必有欲從中獲取價差或量差之事實。綜上,被告確有自毒品價差或量差牟利之營利意圖至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購入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咖啡包共53包,經檢驗結果含檢驗前純質淨重合計7.175公克之第三級毒品一節,有上開檢驗報告在卷可佐,故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就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就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部分,與「李春風」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至三所示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應適用最高級別即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加重其刑
2.被告雖已基於營利之意圖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惟未生既遂結果而屬未遂階段,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3.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其修正立法理由觀之,係為使刑事案件儘速確定,鼓勵被告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苟行為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即符自白減刑要件。查被告就前揭犯罪事實,於偵審程序均坦承不諱,此有各該筆錄在卷可稽,是被告符合前開規定,而應減輕其刑。
4.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查本件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毒品上游乙節,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18日雄檢 榮雨 110偵2867、110毒偵427字第1100067299號函在卷可參(訴字卷第141頁),是自無上開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5.此外,被告所涉上開之罪,分別有如上認定之加重及2次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規定,先加重後遞減輕之。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知毒品對於人體身心健康之危害性,且對社會治安亦有相當危害,依法不得持有、販賣,卻仍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7、9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愷他命,及為圖不法利益,販賣毒品咖啡包供他人施用,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及社會秩序匪淺,又其經觀察、勒戒後,理應戒除毒癮,卻仍未遠離毒品,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為均值非難;審酌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兼衡其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尚未既遂,犯罪所生危害幸未擴大,及其持有、施用之毒品種類、數量等情狀,暨其二專畢業之智識、經濟狀況勉強維持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折算標準,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編號9所示之含愷他命香煙部分: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10包、編號4至7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43包,經分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分別檢出如各該編號「備註」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有上開鑑定書附卷可參,另編號9所示含愷他命之香煙3支,經員警初步檢驗結果含愷他命成分,是上開毒品咖啡包、含愷他命之香煙,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無訛,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編號1至3)、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編號1至7、9)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毒品部分: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就附表編號8所示甲基安非他命5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鑑定書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於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手機1支,係供被告用以與「李春風」連繫所用,為供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訴字卷第51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是否屬於其等所有,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四)爰不宣告沒收部分:附表編號10、12、13所示之K盤、電子磅秤及現金100元,經被告供稱非用以犯罪所用,並依卷內相關證據,尚與被告本案犯行無涉,爰均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第9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5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提起公訴,檢察官邱柏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姚億燦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珮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蠟筆小新包裝之│3包│1.員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共2包,高醫檢驗│││毒品咖啡包││報告編號S00000-00、S00000-00)。均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無法計算│││││、0.261公克。│││││2.員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共1包,凱旋醫院檢驗│││││報告編號B00000000)。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為0.41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成分,驗前淨重無│││││法計算。│├──┼───────┼──┼────────────────────────┤│2│兄弟你說包裝之│5包│1.員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6、8(共3包,高醫│││毒品咖啡包││檢驗報告編號S00000-00、S00000-00、S00000-00│││││)。均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無法計算、0.08、0.118公克。│││││2.員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7(共2包,高醫檢驗│││││報告編號S00000-00、S00000-00)。均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0.133、│││││0.193公克。均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份,驗前│││││純質淨重均無法計算。│├──┼───────┼──┼────────────────────────┤│3│白色包裝之毒品│2包│員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10(共2包,凱旋醫院檢│││咖啡包││驗報告編號B00000000、B00000000)。均檢出第三級│││││毒品N-Ethylpentyl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均無法計算│││││。│├──┼───────┼──┼────────────────────────┤│4│兄弟你說包裝之│20包│1.員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6、17、18、19、20、│││毒品咖啡包││21、22、25、26、27、28、29、30(共14包,高醫檢│││││驗報告編號S00000-00、S00000-000至S00000-000)│││││。均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無法計算、0.057、0.096、0.129、0.14、│││││0.144、0.07、0.07、0.067、0.168、0.121、0.│││││083、0.073、0.175公克。│││││2.員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共1包,高醫檢驗報告│││││編號S00000-000)。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0.22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份,驗前純質淨重無法計算。│││││3.員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14、15、23、24(共5│││││包,凱旋醫院檢驗報告編號B00000000至B00000000│││││)。均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0.16、0.17、0.186、0.232、0.137公克│││││。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成分,驗前淨重均無法計算。│├──┼───────┼──┼────────────────────────┤│5│蠟筆小新包裝之│15包│1.員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33、36、37、38、39、│││毒品咖啡包││40、41、42、43、44(共11包,高醫檢驗報告編號│││││S00000-00、S00000-00至、S00000-00)。均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0.│││││081、0.102、無法計算、0.159、0.102、0.149│││││、0.277、無法計算、0.171、0.253、0.085公克│││││。│││││2.員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34、35、45(共4包,│││││凱旋醫院檢驗報告編號B00000000、至B00000000)│││││。均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0.257、0.267、0.226、0.155公克。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成分│││││,驗前淨重均無法計算。│├──┼───────┼──┼────────────────────────┤│6│小丑女包裝之毒│4包│1.員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6、48(共2包,高醫檢驗│││品咖啡包││報告編號S00000-00、S00000-000)。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0.224、0.│││││202公克。│││││2.員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7、49(共2包,凱旋醫院│││││檢驗報告編號B00000000、B00000000)。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0.318│││││、0.287公克。│├──┼───────┼──┼────────────────────────┤│7│透明包裝之咖啡│4包│1.員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0、51(共2包,高醫檢驗│││包││報告編號S00000-00、S00000-000)。均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0.031公│││││克、無法計算。│││││2.員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2、53(共2包,凱旋醫院│││││檢驗報告編號B00000000、B00000000)。均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0.│││││124公克、無法計算。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成分,驗前淨重均無法計算。│├──┼───────┼──┼────────────────────────┤│8│第二級毒品甲基│5包│驗前淨重分別為0.715公克、3.573公克、2.559公克│││安非他命││、3.542公克、3.605公克│├──┼───────┼──┼────────────────────────┤│9│摻有第三級毒品│3支││││愷他命之香菸│││├──┼───────┼──┼────────────────────────┤│10│K盤│1個││├──┼───────┼──┼────────────────────────┤│11│SAMSUNG廠牌手│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號(無SIM卡)│││機│││├──┼───────┼──┼────────────────────────┤│12│電子磅秤│2臺││├──┼───────┼──┼────────────────────────┤│13│現金(新臺幣)│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