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7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原告 吳雯月 被告 李巧盈
李國璽 李聖璽 (LEE,SUN-HSI) 李御璽 李詩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08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李胡坤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按家事訴訟事件,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
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主張就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應為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嗣於本院審理時,經本院闡明不動產部分已經法院拍賣,僅剩餘清償債權人後之餘款,原告乃變更聲明為分割遺產(107年12月28日筆錄參照),揆諸上開說明,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被告李國璽、李聖璽、李御璽、李詩璽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李胡坤於民國97年10月23日死亡,兩造為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6分之1。嗣李胡坤所遺如107年3月5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830條、第
823條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㈠兩造公同共有李胡坤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3月5日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遺產,應按應繼分之比例即各6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李巧盈稱:同意兩造平均分配遺產;另被告李國璽、李聖璽、李御璽、李詩璽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
⒈被繼承人李胡坤前於94年3月15日以其所有之新北市○○區
○○段○○○○○段0地號、同段 大崎 腳小段75-12地號土地(面積2329、1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萬分之25)及坐落其上同段之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權利範圍全部)為擔保,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設定新臺幣4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存續期間自94年3月13日至124年3月12日。嗣李胡坤於94年3月18日向兆豐銀行借款380萬元,至其死亡時止,尚有294萬2064元未清償,並經兆豐銀行聲請本院執行處拍賣上開不動產賣得價金492萬元,於清償上述借款及利息、繳納稅金及執行費用後,尚有債權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75萬292元(含執行費500元)參與分配,剩餘拍賣價金款項共100萬1343元提存於台灣銀行公庫部,此有100年度存字第2810號提存書在卷可憑;復於104年11月19日債權人 吳玉美 依執行命令聲請領取75萬6552元(含執行費5674元),目前尚餘24萬3448元,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4506號、100年度存字第2810號、104年度取字第3350號全卷核閱無誤。是以上開提存於公庫之24萬3448元既屬被繼承人李胡坤所遺不動產經拍賣清償債務後之餘款,當屬遺產之變形財產,亦應列入分配。
⒉又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存款或投資數額,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
為基準日判斷其價值,是以附表編號2至5、7至之餘額,應詳如附表遺產項目欄所示,附此敘明。
⒊是以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
附表所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在卷足佐,堪信為真正。又本件查無不得分割之情形,惟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原告陳述在卷,復為被告李巧盈所不爭執。從而,原告訴請分割並無不當,應予准許。復審酌被繼承人李胡坤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分割方法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㈢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此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而分割遺產之訴,性質上屬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從而,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關於分割遺產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被繼承人之遺產列表及分割方法┌──┬─────────────────────┬────┬──────────────────┐│編號│遺產項目(元/新臺幣)│分割方法│證據│├──┼─────────────────────┼────┼──────────────────┤│1│新北市○○區○○里○○路○段○○○號房地拍賣價│餘額及孳│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4506號、100年度存│││金餘額24萬3448元│息由兩造│字第2810號、104年度取字第3350號卷(││││按應繼分│註1)│├──┼─────────────────────┤比例分割├──────────────────┤│2│存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為分別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000000000000)2萬4072元│有│14日函附存款交易明細(註2)│├──┼─────────────────────┤├──────────────────┤│3│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8年1月14日│││5)1萬9038元││函附存款往來明細(註3)│├──┼─────────────────────┤│││4│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2)1萬7400元│││├──┼─────────────────────┤├──────────────────┤│5│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08年1月18日│││5)29萬3007元││函附歷史交易明細(註4)│├──┼─────────────────────┤├──────────────────┤│6│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財政│││3)國外部美金37.49元,價值1235元││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7│存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46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0000000)2551元││108年1月11日函附存款往來明細(註5)│├──┼─────────────────────┼────┤││8│存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151│股票部分││││0000000)3010元│考量零股││├──┼─────────────────────┤變賣不易├──────────────────┤│9│投資:太電3000股,價值3萬元│,為變價│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分割,所│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0│投資:英誌1544股,價值1698元│得價金由│18日函附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註6)│├──┼─────────────────────┤兩造按應│││11│投資:科橋6018股,價值2萬4613元│繼分比例││├──┼─────────────────────┤分配│││12│投資:華碩398股,價值2萬19元│││├──┼─────────────────────┤│││13│投資:華映25萬2433股,價值93萬1477元│││├──┼─────────────────────┼────┼──────────────────┤│14│車輛:車牌號碼0000-00、年份1995、廠牌:│變價分割│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國瑞1587CC│後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說明:││註1、原新北市○○區○○段○○○○○段0地號、大崎脚小段75之1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萬分之25)及坐││落○○○區○○段稻子園坑小段4817建號即新北市○○區○○里○○路○段○○○號房地,經債權人拍賣││執行所得價金492萬元,扣除相關債務、執行費用,尚餘24萬3448元。││註2、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4日函附內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於108年2月11日查詢餘額為0元。││註3、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8年1月14日函附內容,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於108年1月11日查詢餘額為2萬1668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於108年1月11日││查詢餘額為1萬7400元。││註4、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08年1月18日日函附內容,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於108年1月14日查詢餘額為29萬5633元。││註5、據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108年1月11日函附內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於108年1月8日查詢餘額為7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7559)於108年1月8日查詢餘額為0元。││註6、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8日函附內容,被繼承人集保帳號於108年1月4日查詢餘││額為「1602太電,600股」。│└────────────────────────────────────────────────┘附表: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繼承人名稱│應繼分比例│├───────────┼─────────────────────┤│吳雯月│六分之一│├───────────┼─────────────────────┤│李巧盈│六分之一│├───────────┼─────────────────────┤│李國璽│六分之一│├───────────┼─────────────────────┤│李聖璽│六分之一│├───────────┼─────────────────────┤│李御璽│六分之一│├───────────┼─────────────────────┤│李詩璽│六分之一│└───────────┴─────────────────────┘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