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簡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馬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孫○翔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吳宏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莊心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78號
被告孫○翔男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澎湖縣○○市○○里○○路000號
居澎湖縣○○市○○里○○街00巷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翔於民國108年4月14日下午4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澎湖縣○○市○○路00巷00號
前附近,與 翁隆隆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發
生行車糾紛,孫○翔先狂按喇叭後再下車理論,後來又再上
車快速駛離現場。此時翁隆隆見 孫翊翔 車輛明明能自旁邊道
路通過,卻又對其狂按喇叭而心生不滿,故於孫○○駛離時
又對孫○翔車輛鳴按喇叭。孫○翔亦心生不滿,而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址馬路,手伸出
車窗外,對翁○○比中指(依現今一般社會通念,係指「三
字經」之肢體化言語),公然侮辱翁○○人格,並使翁○○
在心理上感受難堪、不快。
二、案經翁○○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孫○翔經傳未到,其於警詢時之自白:被告坦認於
上揭時地與告訴人翁○○因行車糾紛而對告訴人心生不
滿,且被告於上揭時地被確實有對告訴人比中指。
(二)告訴人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結證之指訴:被告於上
揭時地公然比中指侮辱告訴人之情形。
(三)告訴人之行車紀錄器光碟乙片、行車紀錄器擷取畫面照
片5張:本件案發情形,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四)臉書「澎湖大網聚」發文資料:告訴人與被告間,就此
在網路上發文互相攻詰,佐證上開犯行為被告所為。
(五)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張:上揭2車輛分別係告訴人與被
告名下所有。
二、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
足資參照。核被告孫○翔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罪嫌。爰審酌被告之行為顯有失當且狂按喇叭,然
告訴人亦到署自承有駕駛違規在先,故雙方對本件事故之發
生,均有可歸責事由,建請為適當之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檢察官陳建佑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楊智童
附錄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
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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