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玖萬零柒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參拾參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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