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43號
原   告  李芸僾
被   告 詠語創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號,此
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
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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