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27號聲請人 張美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淑卿┌─────────────────────────────────────┐│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洪振湮 │永豐商業銀│100年7月22日│22,681元│AD0000000│││││行中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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