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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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聲字第1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昆犯竊盜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俊昆因竊盜罪,共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附表所示2罪之犯罪手段、情節、犯後態度(詳原判決)、 素行 (詳前科表)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江俐陵附表一:確定判決案號罪名及宣告刑1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1108號王俊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1108號王俊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備註:原確定判決,就上開1、2所示二罪,未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