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84號原告 柳仲賢 被告 林嘉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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