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12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怡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啟源 、 黃秀玉 及 黃謝素貞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又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先位主張確認被告間就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暨同段15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關係不存在,並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被告黃啟源訴請被告黃秀玉、黃謝素貞將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備位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行使撤銷權併同聲請回復登記。原告先位請求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1,158,794元【計算式:(面積84.94㎡×公告土地現值10,100元/㎡)+建物102年度課稅現值300,900元=1,158,794元】。其次,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276,744元,原告主張撤銷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之標的為1,158,794元,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備位請求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276,744元。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1,158,794元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8,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2,980元,尚應補繳9,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