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清忠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清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清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481號判決判處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2年簡字第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簡字第65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㈠㈡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與㈣接續執行。現受刑人於
102年5月17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1月15日,累進縮刑2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2月22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
103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宋家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