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育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育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育期前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96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於97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9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於
100年間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4案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減字第41號裁定就贓物部分各減為有期徒刑3月,並與已減刑、不得減刑之竊盜、侵占、贓物、偽造文書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另於10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3年5月部分接續執行,於10
0年2月10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2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
8月2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茲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訛,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