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9月確定,於民國96年6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17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刑人陳慶祥先後因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㈡又犯強盜罪、竊盜及脫逃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㈢犯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612、6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㈣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3年簡字第19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㈠㈡㈢㈣接續執行。現受刑人於96年6月11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9月16日,累進縮刑2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8月27日,現於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宋家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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