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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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9號上訴人 李木村 被上訴人 李訓清
李訓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9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1,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