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56號上訴人星陽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水盛 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陳詠琪 律師被上訴人 莊高遊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
參加人 江人 叁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坐落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中應有部分5322/6167,是否為訴外人遠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盛公司)所有,而借名登記予參加人江人叁名下,係以遠盛公司與江人叁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號(第二審案號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1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張恩賜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