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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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42號原告洺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朝陽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被告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鐸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工程法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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