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42號原告洺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朝陽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被告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鐸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工程法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