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807號抗告人 劉彥銓
劉美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大王交通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80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