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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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56號上訴人星陽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水盛 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陳詠琪 律師被上訴人 莊高遊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
參加人 江人叁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定準備程序日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張恩賜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