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40號
原告 陳志民
被告 蔡合作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40號
原告 陳志民
被告 蔡合作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