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明俊選任辯護人施清火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景琪 選任辯護人 胡修齊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葉有成 選任辯護人 賴奕霖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周家祺 選任辯護人 張貴閔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吳政賢 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0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黃景琪 陳明 欲行調解,而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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