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探視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635號聲請人 湯佳玲 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相對人 許紹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探視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附表欄會面式交往第一點中關於「並由聲請人照顧至週六晚間6時止,聲請人應於週六晚間6時前」之記載,應更正為「並由聲請人照顧至週日晚間6時止,聲請人應於週日晚間6時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