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46號原告 張禮彬 被告 周蚶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謝梨敏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