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智字第32號原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被告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松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9年6月17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原證7使用同意合約書之簽署時間、目的及存續期間,暨相關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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