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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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一、台 孫玉梅 違反毒品危害防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209號抗告人孫玉梅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玉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孫玉梅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111年12月14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於同年12月26日具狀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