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林唐黨 訴訟代理人 林昭勤 被告 林禹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112年度簡字第448、4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楊子龍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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