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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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60號原告 項小玲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被告 劉陳喜枝
劉奕生 劉奕光 劉芷青 劉學水 黃進福 黃國華 (原名 黃國男 ) 林木春 黃秀菊 黃育相 黃木貴 黃誠慧 劉京妹 劉寶貴 被繼承人 劉黃來妹 (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案由欄關於「請求離婚等」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分割遺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