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調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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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劉師婷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鄭守夏 」之記載應更正
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