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9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於民國93年間
因傷害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67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3月,於94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被告於受有期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