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黃余貞淑 法定代理人 黃祺惠 被告 余萬得
余萬進 訴訟代理人 余盈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萬9784元【原告請求拆除建物面積139.26平方公尺,乘以每平方公尺8400元(113年1月公告現值),再加上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額1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並應具狀陳報為何本件以黃祺惠為原告黃余貞淑之法定代理人之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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