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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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6,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