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號
原告 葉名程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
被告 謝雲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二庭法官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