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165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9之4樓上開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一六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竊取物品價值不高且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輕微案件而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二七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竟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路三之二號之「SaSa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價值新臺幣(下同)共計九千七百八十七元之化妝用品,得手後欲離去現場之際,為上開公司職員乙○○發覺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核與證人乙○○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固坦白承認犯行,並表示悔意,犯後態度尚佳,惟被告於前案經職權不起訴後仍不知悔改,再為本案犯行,另參以被告犯罪手段、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第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品名及數量與價值│編號│品名及數量與價值│├──┼──────────┼──┼──────────┤│一│24H美日亮彩雙眼皮膠│十│假睫毛膠水一支(四百│││一支(四百八十元)。││五十元)。│├──┼──────────┼──┼──────────┤│二│貝印假睫毛補助器一個│十一│玫瑰花蕾膏一支(一百│││(一百三十五元)。││九十元)。│├──┼──────────┼──┼──────────┤│三│毛孔細緻凝膠一支(三│十二│FARMASI牌濕紙巾一包(│││百十九元)。││十九元)。│├──┼──────────┼──┼──────────┤│四│CEZANNE牌眉筆一支(二│十三│魔匠面具防曬粉餅一盒│││百元)。││(九百九十元)。│├──┼──────────┼──┼──────────┤│五│CEZANNE牌眉筆一支(│十四│VICHY牌潤泉舒活精華│││二百十五元)。││液兩瓶(二千二百八十│││││八元)。│├──┼──────────┼──┼──────────┤│六│CEZANNE牌眉毛定型液│十五│CYBER眼影盤試用品兩│││一支(二百二十元)。││盒(一千三百二十元)。│├──┼──────────┼──┼──────────┤│七│CEZANNE牌眉筆試用品│十六│資生堂睫毛夾三支(八│││一支(二百十五元)。││百四十元)。│├──┼──────────┼──┼──────────┤│八│COSMO牌雙眼皮定型液│十七│FERRE牌玫瑰香水一瓶│││一支(四百五十六元)。││(一千二百元)。│├──┼──────────┼──┼──────────┤│九│眉鉗一支(二百五十元)│合計│共值九千七百八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