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常│有四││台│9│台│││最│││││業│期年││中│4│中│上6││高│台8││9││詐│徒│至│地│偵6│高│4│6│法│8││執8││欺│刑││檢│4│分│訴0││院│上6││1││││││2│院│1│││3││7│├──┼──┼────┼──┼─────┼─┼───┼────┼─┼───┼────┼───┤│偽│有三││台││台│││最│││││造│期年││中│8│中│上2││高│台9││1││有│徒六│至│地│偵7│高│9││法│4│4│執9││價│刑月│1│檢│3│分│訴9││院│上3││6││證││││9│院│1│││2││3││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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