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8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3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99年5月31日│99年5月31日│99年5月底│├──────┼───────────┼───────────┼───────────┤│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9年度速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36││年度案號│159號│947號│21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327號│99年度易字第472號│99年度六簡字第203號││事實審├──┼───────────┼───────────┼───────────┤││判決│99年6月21日│99年8月23日│99年8月23日│││日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327號│99年度易字第472號│99年度六簡字第203號││判決├──┼───────────┼───────────┼───────────┤││確定│99年6月21日│99年8月23日│99年9月13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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