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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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1號原告 華倫佳 (即 陳志雄 之承受訴訟人)
陳育廷 (即陳志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育柔 (即陳志雄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林志達
馬啟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俁 律師被告 林進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華倫佳、陳育廷、陳育柔為原告陳志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即被繼承人陳志雄於本案繫屬後之民國111年7月12日死亡,華倫佳、陳育廷、陳育柔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華倫佳、陳育廷、陳育柔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訴訟進行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