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 侯國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松英 、 李木森 、 李松森 、 李恆政 、 李永康 、 李先斌 、 李忠明 、 黃宇平 、 李莉珠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具狀追加繼承人為被告。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