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2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9,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