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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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6年8月2日受讓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對相對人之一切權利(債權及物權),依民法第297條
擬對相對人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因相對人雖設籍
在原址但遷移不明,以致郵件招領逾期而退回,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執行
名義、債權移轉通知函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
函請警察機關派員至相對人戶籍地查訪,經嘉義縣警察局朴
子分局函覆:相對人均未居住於戶籍地等語,此有該局函文
在卷可憑,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文政